〈阿扁答辯書〉陳前總統2010年4月9日於台灣高等法院最後答辯(含重點)
不吐不快 - 同修的文章感言
作者 陳水扁總統 | 贊凡
2010/04/26, Monday
陳前總統2010年4月9日於台灣高等法院最後的答辯
審判長諭知:請被告陳水扁答辯。
被告陳水扁答
首先,要謝謝合議庭,再次感謝審判長,兩位法官在這半年多來的辛苦調查與審理,我更感謝審判長曾經說過,本案合議庭只辦法律案件,不辦政治案件,所以我們不談政治,我們只談法律。
三位法官一向有人權法官之稱,非常清楚,依照憲法的規定,法官依照法律獨立審判,不受 任何干涉,當然也不包括社會觀感的影響與左右。我不敢講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質正義,但至少在追求實質正義的同時也追求程序正義,程序正義在刑事訴訟,大家非常耳熟能詳的根本常識,就是罪刑法定、證據裁 判、無罪推定,以及罪疑惟輕。但是看了原審判決,特別在4 月2 日拿到檢察官所提出來的書面論告書,讓我真的非常訝異,也非常失望,所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太多羅織、硬拗,視法律為無物,不但嚴重違反罪刑法定、證據裁 判,無罪推定以及罪疑惟輕的基本價值,甚至有些地方已經變成罪刑自定而非罪刑法定… http://bit.ly/99Wz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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