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訂原則
法定原則是法律上的理想,要求所有的法律系統要透明化、可確定性、不具有追溯力。它要求判決者行使先前已公告的合法規則於解決糾紛;且不可,以自由決定之違反確定的法律,追溯既往地變更法律上的狀況。它仔細地敘述”法律形式主義”和”法律至上原則”且其亦記載於Feuerbach,Dicey和Montesquieu等著作上。
這原則格外地適合於刑法及行政法。在刑法裡,它可被看見,一般禁止判處刑事制裁於此行為或疏忽如該犯行或疏忽發生的當下是不犯法的。該原則被認為遭違反,當以溯及既往效力加重制裁某一特定犯行時。
在行政法裡,它被看見,期望國家公務員被法律約束及行使法律而不是隨興做事。就這原則之提倡而言,其是衝著自由裁量權而來的。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 is the legal ideal that requires all law to be clear, ascertainable and non-retrospectiv… http://bit.ly/cq1x8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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