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FA 說清楚、講明白 座談會
座談議題
從ECFA對台灣各產業的衝擊
談ECFA對大台中都會區服務業的衝擊
贊助單位 財團法人群策會
主辦單位 台中市議員陳福文議員
台中市議員黃國書議員
台中市台灣海洋公益傳播協會
ECFA對台灣各大都會區服務業之衝擊
作者 許忠信
現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所教授
國立成功大學兼任智慧財產權法律顧問
壹、概述
根據受政府委託進行ECFA研究之中華經濟研究院指出, ECFA乃參考東協與中國予二○○二年所簽署之「全面經濟合作架構協定」之模式,先簽訂架構協定,接著納入早期收穫機制,包括貨品及服務業項目,然後分階段簽訂貨品貿易及服務貿易自由化協定。可見,ECFA簽訂後最長十年我國即須與中國形成自由貿易區,其過程就如同上述之東協與中國自由貿易區之發展過程一般。
一、自由貿易協定(含ECFA)所須具備之條件
與WTO之其他會員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等經貿整合協定而構成最惠國待遇原則之例外是WTO規範所允許,惟其範圍須涵蓋絕大多數之商品貿易(substantially all the trade)及絕大多數之服務業方可(視該協定是否涵蓋服務業貿易… http://bit.ly/arvDs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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